(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55号)、呼伦贝尔市能源局《关于核准蒙东呼伦贝尔牙克石大风分散式风电项目110kV送出工程的批复》(呼能源电力字〔2026〕1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牧原镇辖区工程项目占用区域实施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一、征收目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牙克石市牧原镇海满区域;征收界址以2000-120平面坐标系实测拐点坐标为准(详见附件)。
三、征收实施部门:牙克石市人民政府负责呼伦贝尔牙克石大风分散式风电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牙克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
四、启征日期:2026年8月10日
五、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限:自正式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限为30日。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七、补偿安置方式、征收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见附件)。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蒙东呼伦贝尔牙克石大风分散式风电项目110kV送出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牙克石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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